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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2日,中捷股份发布公告称,4月1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蔡开坚向有关监管部门汇报了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事实,称其在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6年起,指示相关人员多次直接或间接向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4月18日,公司接到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书。
4月16日,中捷股份发布致歉公告,称因被查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对中捷股份、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唐为斌等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给独立董事及有关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5月26日,中捷股份举行致歉说明会向股东道歉。
7月1日,中捷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证监会对中捷股份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经查明,中捷股份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一、对中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二、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中捷股份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而多位股民正是根据中捷股份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中捷股份发行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而依法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