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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专业课备考专题:中国法学历史篇
核心提示:夏,商,西周时期: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春秋旧中国时期: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西汉至清代中期;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清末至中华民国: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可以使法理学的学习者在更加开阔的视野中思考法理学的两个核心问题

 

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1、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首先,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都是实证性、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理学作指导。其次,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法理学,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得多。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适应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变化。再次,法律职业者容易受自身的法律偏见和法律经验的束缚,容易盲从现行的法律制度。

4、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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