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198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用法制来管理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国家权益的大事;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适合于中国管辖的一切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对防止海洋污染损害从法律上作了规定;一是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主要指在海岸建造港口、油码头和兴建入海口的水利工程等;二是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爆破勘探、钻井、试油、输油等;三是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在海岸滩涂设置废弃物堆放处理场等;四是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五是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限制条件、申请、批准和监督的程序。上述方面做到了,则基本上可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凡违反本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将区别不同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疑,《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施行,是一项促进中国海洋事业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措施。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显著的进展,治理工业污染取得较大成绩,城市的环境状况有一定的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初见成效,环境管理体系已初步形成,环境监测工作迅速发展,环境科学的研究、教育事业得到加强,海洋环境保
护法已得到了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