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落实方面,国务院成立了环境保护的主管机构和“三废”的治理机构,各省、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专门领导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中国各地和沿海水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健全领导机构的同时,还设置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科研机构和监测机构,积极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开展中国沿海、重点港湾及河口区的污染调查监测工作,为控制和理治海洋污染提供了科学依据。沿海的石油化工等企业,按照“三废”治理的措施,不仅设有污水处理的装置,还设有监测机构。有关的环保部门正加强监督和检查,因地制宜地实行有效的防治和管理。目前,中国已建立了沿海污染的监测网,发布海域污染通报,评价海域环境质量。如国家海洋局下属的“中国海监11”号,就是一艘对渤、黄海进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执法管理的执法船,船上装有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和海洋水文、化学、地质、生物等实验室,进行溶解氧、pH值、化学耗氧量等现场分析和油类、汞、铬、铅、镉以及有机氯农药等的室内分析。
除进行了大量环境基础调查外,中国还大力开展海洋环境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如在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污染监测技术与方法,海洋污染对生物资源的影响,海洋开发对环境的影响,石油和金属污染物迁移规律,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测定以及海洋污染航空遥感等等方面,都取得一定成绩。为了统一中国的海洋污染调查方法及其各项技术规定,编印了中国的“海洋污染调查规范”。此外,有关高等院校还设置和开设了海洋污染的专业课,培养有关专业人材,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保护海洋环境的另一重要措施,就是管理海洋环境,制定和健全必要的法制和规章制度。早在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初期,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船舶、港口、航运和海事处理等管理规定;1974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并在内部试行。
为了保护中国水产资源,1955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渤海、黄海、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1957年8月国务院又作了补充规定。1956年11月颁发了“关于贯彻资源保护政策,有力地安排渔场和改造船网工具的指示”。1957年4月颁发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沿海各省市根据此条例,分别制定了繁殖保护措施。1957年7月颁布了“对机轮侵入禁渔区的处理指示”。1979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这些均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水产资源保护的重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带鱼、大黄鱼、小黄鱼、蓝圆鲹、沙丁鱼、太平洋鲱鱼、鳓鱼、真鲷、黑鲷、二长棘鲷、红笛鲷、梭鱼、鲆、鲽、鳎、石斑鱼、鳕鱼、狗母鱼、金钱鱼、鲳鱼、鱼、白姑鱼、黄姑鱼、鲐鱼、马鲛、海鳗等海水鱼类;对虾、毛虾、青蟹、鹰爪虾、中华绒螯蟹、梭子蟹等虾蟹类;鲍鱼、蛏、蚶、牡蛎、西施舌、扇贝、江鳐、文蛤、杂色蛤、翡翠贻贝、紫贻贝、厚壳贻贝、珍珠贝等贝类;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江蓠、海带、麒麟菜等藻类以及鲸、海龟、玳瑁、海参、乌贼和鱿鱼等重点加以保护。“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进行敲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对产重危害资源的渔具,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对危害资源较轻的渔具,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进。各种主要渔具,应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尺寸。禁止制造或出售不合规定的渔具。等等。